(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2、因此,兼职即非全日制工的工资,最长结算周期不能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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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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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2、因此,兼职即非全日制工的工资,最长结算周期不能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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